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利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6756359XK。
法定代表人:蒋友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东,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