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25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义广电器店。
经营者:周以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义广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浦义广电器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