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196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潦河大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万修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