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645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赵雨,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凃传生、张翠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9年11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