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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西市万家欢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5440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西市万家欢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万家欢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44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中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万家欢乐超市,地,地址,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李权庄村/div>经营者:王兆行。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万家欢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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