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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939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93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紫金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GQ9F1A。

经营者:江冬连,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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