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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周希畅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终13373号
案件名称宁乡周希畅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乡周希畅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终13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周希畅食品店,经营场所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学府花园****。

经营者:周学文,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周希畅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乡周希畅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乡周希畅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宁乡周希畅食品店(经营者:周学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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