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刑终48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2019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2019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鲁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