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70号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
投资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文义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经营者:陈文义。
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诉被告兰溪市文义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