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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沂市新康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565号
案件名称珠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沂市新康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沂市新康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565号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

法定代表人:郭锡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新康寿超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经理。

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临沂市新康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珠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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