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2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明仕眼镜店,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松良。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明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