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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64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武汉世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647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新建数码港及汽车用品市场**公寓单元**办公**。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凃传生、张翠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9年11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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