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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双喜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989号之一
案件名称赵双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双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989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双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双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徐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赵双喜罚金966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赵双喜的财产状况,本院多次向其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并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了其银行和财付通账户,同时对电子审判卷、预审卷进行了全面的查阅,搜索了关联案件,均未能获得其个人名下的有效财产信息和联系方式。

2019年11月7日本院在赵双喜××户籍地河南省××马谷田镇××调查、走访时,通过该村委会干部了解到赵双喜全家已多年都不在村里居住生活了,经本院向泌阳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赵双喜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双喜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双喜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双喜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依职权对赵双喜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徐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赵双喜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双喜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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