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4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涛,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牟县井瑜干货调料商行,住所地中牟县万邦水产冻品区**。
经营者:尤井瑜。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中牟县井瑜干货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2019年11月6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与被告中牟县井瑜干货调料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