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60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div> 法定代表人:朱远国。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