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民初107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31Y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月,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范县高红百货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6MA46WX3N14。
经营者:李云翔。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高红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