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69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娴美,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侧华雅工业园厂房****302。
法定代表人:李娴美。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李娴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