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30号原告:上海市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上海市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市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市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