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孙鹏玖嘉隆商行,经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孙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库尔勒孙鹏玖嘉隆商行(以下简称孙鹏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鹏商行在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库尔勒孙鹏玖嘉隆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