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9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佳佳通讯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滨路1626-2/div> 经营者:康晓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佳佳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王骁翔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