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0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齐唐兴超市,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C34地。
经营者:唐东明,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和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齐唐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