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85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龙工业区内(A1厂房、A2厂房)法定代表人:冯庆霖。
被告: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旺路同富裕工业园内第****B401法定代表人:龚县流。
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1130255828.9、名称:饮料容器)纠纷一案,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