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36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黑水路批发市场1-30,,住所地:长春市黑水路批发市场1-30经营者:蒋能文。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黑水路批发市场1-30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