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2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鸿运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越城南路2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2。
经营者:宋京城,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鸿运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已与被告庐江县鸿运麻将机经营部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