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汗,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赛罕区益家通讯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楼**2502iv>经营者:杨树银。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赛罕区益家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