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4669号罪犯赵湘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湘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赵湘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湘林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2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213分,表扬3次:2018年5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19日获得表扬,2019年4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13分。
2018年10月19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6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湘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湘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