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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与何东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11188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与何东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何东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188号之二 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

法定代表人:宗仁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东芳,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东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东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东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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