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90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武好,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市。
被告:深圳市好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南坑社区工作站D608。
法定代表人:黄武好。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黄武好、深圳市好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437984.6、名称: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廖安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