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1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胡塘桥材**v> 法定代表人:刘仰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亚岱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