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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597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59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婷婷,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婷婷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2019年11月22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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