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博达手机智能生活馆,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时代广场**工程****,经营者龙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博达手机智能生活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在向被告沙市区博达手机智能生活馆有效送达前,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