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39号 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饶市凌科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夏祥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涛诉被告上饶市凌科贸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撤回对上饶市凌科贸易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原告张涛预缴诉讼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退回张涛13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