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927号之一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过客贡茶店,经营场所经营者方武彬。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过客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