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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简尚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简尚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简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216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军,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简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南衙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高伊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简尚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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