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2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彩进,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桂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德胜,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谭俊,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密娜,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妍,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未检办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伍尚昶、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彩进及其辩护人宁伟辉、陈桂生,被告人田德胜及其辩护人谭俊,被告人陈密娜及其辩护人李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恢复审理并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刘彩进先后雇佣被告人田德胜、陈密娜、同案人谢某达(另案起诉),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红大装饰城94号档口内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年10月,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某达在上址生产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祥达又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北十三巷7号仓库内生产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
同年3月11日,民警对上述档口和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和封口机等包装设备,抓获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某达。
经鉴定、统计计算,查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66221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彩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田德胜、陈密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彩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起诉书认定的侵权产品价格过高,与其实际销售的价格不符。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认定查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7761元,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符,实际总价值应为人民币104308.75元,《广州市奥诗特销售清单》上记载的侵权产品型号与3M产品型号编码顺序相同,只是在末位加上后缀“A”/“B”,根据刘彩进供述,无论是标注A或者B,都是假冒的3M产品,区别仅在于质量的好坏,根据被告人田德胜的供述,2019年3月11日在粤A×××××小货车上查获的型号为3M720P、3M620P的侵权产品是准备当天发货给客户的产品,《扣押清单》记载小货车上的侵权产品对应在现场查获的《广州市奥诗特销售清单》,单号:12622、12623,销售清单上记录为“3M720P新包装B”、“3M620P新包装B”,根据被告人供述,销售清单为刘彩进案发当日开具。
上述销售清单记录的3M产品型号与案卷中其他日期开具的销售清单记录3M型号相一致,能一一对应,可见销售清单上记录的销售价格就是实际销售价格,依据计算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更符合客观事实;
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价认字(2019)1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系按正品计价,远远高于被告人的实际售价,价格认定的客观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可靠,草做结论,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应采信;
三、被告人刘彩进没有技术、设备和能力生产出侵权产品,只有包装行为,本案查获的侵权产品尚未售出就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刘彩进有立功表现;
五、被告人刘彩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考虑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出发,依法对被告人刘彩进宣告缓刑;
六、本案属于广州奥诗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应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被告人田德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实事求是地认定了被告人田德胜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及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此不再赘述;
2.如上所述,被告人田德胜自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同案人刘彩进所开设的公司,正常上下班,领取工资,其并不存在任何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而相关的侵权货物被销售后,被告人田德胜也没有任何分成。
另外,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是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之过。
案发后被告人田德胜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已深刻认识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危害;
3.侦查部门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使得这些产品没有流入市场,对商标持有人并没造成更大的损害,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德胜在本次犯罪中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恳请法庭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田德胜的认罪态度,作出公正判决,使其尽快重新投入社会。
被告人陈密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密娜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陈密娜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辅助性的次要作用,依法应属从犯;
二、被告人陈密娜具有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陈密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深刻;
三、被告人陈密娜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反省悔过,悔罪表现深刻,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强,其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其重新审视自身所为,清楚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再犯的危险,最后其尚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
因此,被告人陈密娜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被告人刘彩进先后雇佣被告人田德胜、陈密娜、同案人谢某达(另案起诉),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红大装饰城94号档口内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年10月,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某达在上址生产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祥达又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北十三巷7号仓库内生产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
同年3月11日,民警对上述档口和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和封口机等包装设备,抓获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和同案人谢某达。
经鉴定、统计计算,查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66221元。
被告人刘彩进曾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生产销售假冒防护口罩,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三大队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对刘彩进反映的情况正在侦查当中。
诉讼中,本院就被告人刘彩进检举他人生产假冒产品的线索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同年10月10日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三大队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对于被告人刘彩进提出曾向该大队检举一名叫许某的男性,经查,该名男子真实姓名叫徐炎业,广东化州人,该大队正在对徐炎业涉案的情况进行侦查当中,特此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的供述及辨认材料,同案人谢某达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单位授权代表靳保华的陈述,证人越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物证制作说明、书证制作说明,假冒物品销售档口内单据照片、假冒物品销售点内涉案物品照片、假冒物品销售点照片、假冒物品销售点涉案电脑及涉案档口、仓库门匙照片、运送假冒物品货车内的涉案物品照片、包装生产、存储假冒物品仓库照片、包装生产、存储仓库内假冒物品及包装设备照片、涉案仓库内包装生产、存储的假冒物品照片、假冒物品销售档口照片、假冒3M系列产品销售单据照片、刘彩进手机的电话信息照片,光盘,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租赁合同、商铺租赁确认书、红大装饰材料市场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清单附件,广州市奥诗特货运单、广州市奥诗特销售清单、广州市奥诗特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货运单、广州市奥诗特2017年、2018年、2019年销售清单,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证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被告人刘彩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田德胜、陈密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彩进检举他人生产假冒产品的意见,对此侦查机关已经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线索未能查实,故被告人刘彩进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彩进的辩护人提出涉案侵权产品认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现场查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均没有标价,现场缴获的销售单据所标明的型号与现场扣押侵权产品的型号也无法一一对应,故销售单据的价格不能作为本案侵权产品数额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无法查清标价及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由法定价格鉴定机构通过市场估价作出,同时结合3M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取两者中的较低价格作为涉案侵权产品价格的认定依据,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采信,辩护人提出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被告人刘彩进、田德胜、陈密娜实际实施了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刘彩进的辩护人提出属于广州奥诗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及三人属于犯罪未遂的抗辩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德胜、陈密娜均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彩进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彩进、陈密娜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卫生安全领域的产品,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故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彩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田德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陈密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彤彤人民陪审员 胡美兰人民陪审员 周庆云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蔓茵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