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高新芙蓉兴盛超市花乡路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经营者:陈胜。
被告:长城天赋酿造(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高新芙蓉兴盛超市花乡路店、长城天赋酿造(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