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被执行人青田县温欣超市,经营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江南大道百川润城5幢9号。
经营者林利伟。
被执行人林利伟,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田县温欣超市、林利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3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3.17元,扣除诉讼费、本案执行费185元后,剩余2018.1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经向公安等相关单位协查,查封被执行人林利伟名下车辆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查无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林利伟布控拘留。
为此,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青田县温欣超市、林利伟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5981.83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青田县温欣超市、林利伟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6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青田县温欣超市、林利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