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22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少梨,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沙溪镇辉宝制衣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2019年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昂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少梨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溪叠路57号2、3楼辉宝制衣厂以人民币2.5元/件的价格为他人加工假冒注册商标“LACOSTE”牌短袖上衣。
2016年1月11日,工商部门对辉宝制衣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LACOSTE”牌短袖上衣11776件(价值人民币329728元),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大刀村附近威灵顿西餐厅门口将被告人黄少梨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沙某分局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据提取单、场所、财物清单、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未授权证明、产品价格证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复函、被告人黄少梨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梨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少梨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少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黄少梨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少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少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LACOSTE”短袖上衣11776件,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