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3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久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iv>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