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盛世连锁隆达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邯邰大街。
经营者:袁立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盛世连锁隆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