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民初1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林米智能家居店,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平县为民街新邮局西行20米路北)。
注册号:131125600343659。
负责人:魏林林。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林米智能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