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51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天水南路奥乐福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刘柱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天水南路奥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天水南路奥乐福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