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14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彪彪副食品经销部,地址榆次区东外环汇隆市场。
经营者:郭彪,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榆次彪彪副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