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5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培龙,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