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6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路红缘商行,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
经营者:王贤,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张裕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路红缘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烟台张裕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烟台张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