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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02刑初826号
案件名称薛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刑初82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雨,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栗景伟,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二部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薛雨为贪图便宜,销售假冒“清风”牌卫生纸牟利,先后三次从李某经营的许昌市豫雪纸品加工厂购买假冒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清风”、“清风原木”产品,合计金额83841元,加价后全部销售给他人。

案发后,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涉案产品为假冒其公司厂名、厂址与注册商标产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

认为被告人薛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购买,加价后再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薛雨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生产、销售的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卫生纸情况下,先后三次从李某的许昌市豫雪纸品加工厂购买假冒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清风”、“清风原木”产品,合计金额人民币83841元,加价后全部销售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雨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雨的供述、证人李某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雨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雨系初犯,到案后以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薛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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