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610号之一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婷婷,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婷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裁定,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9年10月28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钟婷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钟婷婷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