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95号之一原告:刘一,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冲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臧晓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臧晓玉,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刘一与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臧晓玉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风清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对涉案名称为“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专利号:ZL201120066624.5)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