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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595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一与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一;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臧晓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95号之一原告:刘一,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冲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臧晓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臧晓玉,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刘一与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臧晓玉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风清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对涉案名称为“自动反冲洗过滤器”(专利号:ZL201120066624.5)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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