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170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豪记大排档餐厅,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碧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W。
经营者陈波。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豪记大排档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豪记大排档餐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