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2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泰锦通讯行,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一路。
经营者:张育焕。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泰锦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泰锦通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申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应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差额1250元退还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